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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10-30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规定,原有住宅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建安工程费的2%缴存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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