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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如何分摊?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费用由谁分摊?
发布日期:2024-10-30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每个楼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楼门内的业主按照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整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幢业主按照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分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区住建委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受益分摊范围等进行指导。

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续交。

未售出房屋的维修费用,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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