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范围,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所列情形。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按规定接受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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