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则》(津住建发〔2021〕12号),如果申请人属于单位城镇集体户籍,因就业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落户2年以上,且仍在本市工作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提出资格审核申请。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2692号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