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问答库  /  政策问答
天津市集体户籍人员,能否申请公租房?
发布日期:2025-02-12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可以。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则》(津住建发〔202112号),如果申请人属于单位城镇集体户籍,因就业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落户2年以上,且仍在本市工作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提出资格审核申请。

相关链接
天津政务网 党政机关

返回首页|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徽标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2692号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徽标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26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