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具有市内六区城镇家庭户籍且人口在2人(含)以上。
(2)收入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待遇、分散供养特困待遇一年以上。
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部分优抚对象);
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以下统称伤残人员);
部分优抚对象和伤残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时,不再审核收入情况。
③重残或双残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340元(含)。
④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35万元(含)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140元(含)。
(3)住房面积条件: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财产条件: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其他条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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