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涉及划拨用地且未明确划拨土地使用年限的,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改建后涉及房屋征收、拆除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在项目运营期内水电气热收费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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