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问答库  /  政策问答
申请家庭发生未按规定进行选房等情况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5-02-14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除不可抗力外,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

自注销资格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

2.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3.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的;

4.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

天津政务网 党政机关

返回首页|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1654号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徽标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16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