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不可抗力外,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
自注销资格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
2.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3.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的;
4.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1654号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16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