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人(承租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作为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表》,持下列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区住房建设委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其中,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向房屋管理单位所属区住房建设委申请,单位公有住房向房屋所在区住房建设委申请。
(一)身份证明
1.承租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享受社会救助相关材料;部分优抚对象家庭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伤残人员家庭提供伤残人员证及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复印件应当包括发证机关签署的盖章页和有持证人的姓名页。
3.承租人与持证人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持证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承租人与持证人关系相关材料。
(二)《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复印件应当包括“合同条文”首页和“租用住房基本情况”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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