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景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社区物业管理困难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小区更换物业后衔接手续和程序的建议
现行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已有明确规定。2010年住建部印发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承接查验交接行为,街道(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的指导工作并公开结果。《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履行退出程序,并明确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资金、物品和资料。同时,《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进驻既有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和退出等重大事项,要事先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并按照社区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具体措施、做好相关工作。下一步,市住建委将督促各区住建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管理的指导,同时加大培训力度,制定培训计划,对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开展培训,特别是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加强指导,将上门辅导与定期培训有机结合起来,让一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法规内容,不断提升工作能力。
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执行监督管理的建议
一是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社区党组织加强监管。《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要每季度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开展物业服务工作相关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就相关工作向社区党组织述职。第十条规定,社区党组织要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落实社区党组织意见要求、物业服务质量和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与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续签服务合同的重要依据。对服务效果差、群众不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建议依法终止服务合同,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定的重要依据。二是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建设,发挥好信用评价作用。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履约意识,强化监督考核,2021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住建委制定出台了《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试行以来,建立了多方监督机制,对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是推进我市物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信息为核心监管机制的有效手段。为了真正将企业服务好坏的评判权交到业主手里,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街镇、区住建委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日常开展服务情况(即综合管理服务、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清洁卫生与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小区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情况、有效投诉处理情况)等进行评价。2023年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了2022年度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已通过信用中国(天津)进行公布。同时注重运用好信用评价结果,向街道(乡镇)社区推荐信誉好、服务优的物业服务企业,发挥党建引领社区基层治理作用,让优秀企业进驻更多的住宅小区,为业主提供满意服务。下一步,市住建委将组织开展好2023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工作,进一步推动物业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红色物业”,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新需求。
三、关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的建议
目前,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不及时清理垃圾、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物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等情况,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赋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街道(乡镇)在社区物业管理中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对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乱堆乱放、私装地锁、占用或者破坏园林绿地、拆窗改门、侵占消防通道、违规养犬等行为实施执法。下一步,市住建委将继续指导各区住建委积极配合街道(乡镇)落实“吹哨报到”制度,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行为支持具有相关执法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并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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