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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对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04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来源: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 时间: 2024-04-28 14:20:00

王迎(河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破解 “飞线充电”在小区内安装一户一表的建议,经会同市应急局、市电力公司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及我市2021年6月印发的《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明确,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内容包括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三类。其中,完善类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等内容。按照住建部部署和我市实际,市住建委会同各区政府积极推动改造提升工作,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各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结合自身财政承受能力,在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基础上,合理确定具体改造项目,全面推进基础类改造,因地制宜推进完善类、提升类改造。下一步,市住建委将鼓励各区将充电设施列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同时,引导没有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小区所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积极组织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与此同时,为最大限度避免物业小区出现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消防安全隐患,市住建委按照《天津市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津安生〔2022〕14号)“10.……督促居民区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必要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的规定,指导各区住建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巡查、发现、劝阻制止以及制止无效时报告相关部门的职责。下一步,市住建委将持续指导各区住建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区住建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在属地街道(乡镇)社区征得物业小区业主同意,选址兴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车棚后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并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监督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规范施工,做好安全标识和现场围拦,防止出现影响业主出行安全、扰乱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等问题。

市应急局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车“飞线充电”等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与城市管理、公安、住建等部门联合,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同时,配合城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宣传活动,发动居民群众自觉查改身边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行为。会同住建、公安等部门,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社会单位、居民小区张贴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宣传海报,进楼进院、敲门入户开展宣传,增强群众能力意识。下一步,市应急局依职责通过采取加强用电安全和《天津市消防条例》宣传、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强化日常巡查监督等措施,及时消除“飞线充电”安全隐患,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市电力公司为有效破解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难题,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函》(津发改函〔2022〕50号)、《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津发改工业〔2023〕276号)等文件要求,全力服务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报装接电。一是对我市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执行居民电价公共建筑设置的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类执行。根据相应电压等级执行我市居民生活类中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有效降低居民充电成本。二是配合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居住区管理单位,推动居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电动自行车若从原户“一户一表”引出电源,电源线路及充电设施属于电能表后用户资产,考虑到电动自行车占地小、范围广、布点散的特点,采用“一户一表”散户接电模式不利于充电安全管理,存在一定消防隐患。若采用“一户一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单独立户,根据《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文件要求,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的申请要件包括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和用电地址物权证件,若客户能提供充电设施用电地址物权证件等申请要件,国网天津电力将全力做好报装接电服务。三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大充电安全宣传和培训力度,指导用户规范安装、建设、使用充电基础设施,杜绝“飞线充电”等私拉乱接的违规充电行为。

2024年4月28日   

工作人员: 倪雪原 联系电话: 6803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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