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范性文件或规则的建议
现行法律法规对指导业主大会活动和规范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行为已作出明确规定。2009年住建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和业主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2019年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津党办发〔2019〕9号)对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在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等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定期组织对本辖区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协调业主委员会履职、换届和委员补选以及组织召开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等。为进一步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市住建委督促各区住建委进一步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指导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行,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一步,市住建委将指导各区住建委加大培训力度,制定培训计划,对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开展培训,将上门辅导与定期培训有机结合起来,让社区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的程序、步骤,提高业主大会成立率,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为业主委员会履职尽责发挥作用打好基础。
二、关于制定业委会日常工作规范性文件范本的建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中,对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中,也对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又对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物业管理中履行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2009年我市制定《天津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法定职责进行明确,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会议及议事方式、经费和活动用房以及印章的管理内容。2023年,住建部已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意见。下一步,市住建委将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的基础上,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完善相关配套示范文本,不断规范物业管理各主体行为,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2024年4月15日
工作人员: 刘恺 联系电话: 63081236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1654号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16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