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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对市政协第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688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来源: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 时间: 2024-04-28 17:35:00

马增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编制加装电梯工程技术导则、加装电梯指导图集的提案,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我委高度重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持续推动各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关于您提出的“编制加装电梯工程技术导则、加装电梯指导图集”的建议,我们予以采纳。

一、关于确保公共安全的有关建议

我市自2019年全面启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相关电梯检验机构和属地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做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法定检验、注册登记等工作,确保合法使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加装电梯,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电梯使用主体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二、关于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技术规范及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技术导则》和《加装电梯指导图集》的建议

为确保加梯工程质量安全,《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明确: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结合原始勘察设计文件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资料,编制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局部拆改加固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避免破坏房屋原主体结构,不得降低主体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荷载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意见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联合会商时,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向所在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相关材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筑工程施工前,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向所在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登记,并接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我委积极指导组织各区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指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手册、加装电梯工作流程等材料,组织各区开展加装电梯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加梯业务能力,各区公布了咨询电话,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二维码等多种渠道宣传加梯政策、加梯流程。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居民群众、加梯申请人、实施单位、加装电梯企业等知晓度,持续服务好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政府服务意识,持续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加强对各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完善《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地落实,不断推进我市加梯工作取得新进展。

2024年4月28日   

工作人员: 夏雪莹 联系电话: 6308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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