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推进天津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提案,经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尽快补充相关政策依据的建议
我市加梯工作自2019年开始实施,依据《民法典》,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结合工作实际,2023年2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七部门修订了《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基本原则、明确责任、实施条件、实施主体、表决方式、实施程序、工作要求、保障措施等各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市规划资源局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在规划要求中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在满足消防安全、结构安全条件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市市场监管委依据职责指导相关电梯检验机构和属地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做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法定检验、注册登记和后续安全监察工作。
二、对于政府积极加强引导的建议
《指导意见》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推动、动员指导、政策宣传、矛盾调处等工作。各区正积极推动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前期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加快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积极组织各区开展加装电梯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加梯业务能力。各区公布了咨询电话,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二维码等多种渠道宣传加梯政策、加梯流程。为切实做好加梯政策的宣传,各区还采取发传单、贴标语、搞座谈、实地参观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提高群众知晓度,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对于加强资金保障,探索多种筹资模式的建议
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我市于2019年启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对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经验收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市区两级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台资金补助,其他区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经验收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区政府给予不超过20万元/台资金补助。2023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七部门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基本原则、工作责任、实施条件和程序、表决方式、保障措施。截至目前,市财政已拨付补助资金800万元,并在2024年年初预算安排资金200万元,支持我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此外,我市还于2021年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加装电梯的建设资金来源。
下一步,将按照“业主主体、区街主导、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合力推进”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共建共享、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强化政府服务意识,科学运用市场化手段,在和谐共治、共建共享的氛围中,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地落实,不断推进我市加梯工作取得新进展。
2024年4月28日
工作人员: 夏雪莹 联系电话: 63081237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1654号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16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