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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对市政协第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089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来源: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 时间: 2024-04-15 17:40:00

黎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物业公司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经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建议

2015年,我市修订出台了《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该文件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其中,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者实际运行成本据实收取。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组成。且《收费办法》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入住两年以上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和物业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不再执行政府指导价。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成本构成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和变更的情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同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提升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乱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督促物业企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关于加强物业行业监管,提高物业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的建议

针对所提建议,市住建委主要开展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强化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2021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住建委制定出台了《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12月进行了修订,将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成立党组织以及接受物业行业党委下达的创建红色物业任务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内容。《信用办法》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小区进行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清洁卫生与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及时处理解决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效投诉等内容纳入信用评价指标,由业主委员会(居委会)、街道、区住建委作为三方评价主体,分别进行评价,真正将企业服务好坏的评判权交到业主手里,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天津)进行公布。同时,注重运用好评价结果,向街道(乡镇)社区推荐A级企业优先作为既有小区物业服务候选人,对D、E级企业(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加大对其所管物业项目的巡查检查力度,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各区加大对物业项目的巡查检查力度。各区住建委年度内对辖区物业管理项目实施全覆盖巡查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做好巡查记录,督促物业企业及时做好整改。三是开展物业服务专项整顿。围绕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作出决定、电动自行车管理不到位、未经业主许可安装使用梯控门禁、日常基本服务不到位等业主反映较集中的问题,开展物业服务专项整顿,加大公示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不断提升业主满意度。下一步,市住建委将指导各区开展好2023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工作,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辅导业主委员会、街道(乡镇)社区对2023年度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同时开展好物业服务专项整顿和物业项目巡查检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主要开展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持续开展执法实务相关的业务培训,不定期组织区及街镇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专题培训,指导各级执法部门有序开展执法工作。二是组织开展市容环境秩序治理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各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指导街镇加强对建成区社区内违法饲养家禽家畜、私搭乱建等环境秩序问题开展问题整治,环境秩序明显改善。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委将继续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民社区环境整治,解决社区环境脏乱、清扫保洁不达标、绿地损毁侵占等问题,持续改善提升居民社区环境质量。

三、关于充分发挥街道职责,加强业委会的监管的建议

一是推动相关制度落实。关于成立小区业主大会以及规范业主委员会履职相关工作,我市已有明确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物业管理中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同时,《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社区党组织要对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社区党组织部署要求、侵害业主利益、徇私舞弊、居民满意度低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社区党组织可以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向其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通报。”二是发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作用,规范业主委员会履职。认真贯彻市委《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行动方案》,全面落实我市关于打造“红色物业”实施方案,以推动构建多方联动共建共治共享的物业管理服务秩序为目标,积极推进党建引领制度机制常态化落实。推动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三方联动”机制,推动落实业委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年底前向社区党组织述职并接受评议,形成步调一致、协同联动、同频共振的有机整体。

下一步,市住建委将指导各区住建委坚持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结合全年重点工作,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制定培训计划,对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开展培训,将上门辅导与定期培训有机结合起来,让他们熟练掌握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的程序、步骤,提高业主大会成立率,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为业主委员会履职尽责发挥作用打好基础。     

2024年4月15日   

工作人员: 刘恺 联系电话: 13920035821 

天津政务网 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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