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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对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01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来源: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 时间: 2025-04-29 11:19:00

师志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工作和建设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街道乡镇履行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职责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二、社区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我市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领导作用,领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一)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人选把关。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人选进行审查把关,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确保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导业主委员会设立党支部或者党的工作小组,加强自身党建工作,为实现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社区党组织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领导。一是落实重大事项社区党组织批复。对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成员改选,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进驻既有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和退出,以及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资金、利用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机动车停车位分配等重大事项,坚持社区党组织批复后,依法开展相关工作。二是落实述职报告制度。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开展物业服务工作相关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就相关工作向社区党组织述职。业主委员会及时将执行业主大会决议情况、工作经费支出情况、业主委员会议定事项等向社区党组织报告。三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社区党组织不断提高对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情况的监督力度。对拒不执行社区党组织部署要求、侵害业主利益、徇私舞弊、居民满意度低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坚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并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向其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通报。

三、住建部门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能力

市区住建部门持续加强对属地街镇及社区政策法规培训,针对业主大会组建流程、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使用维修资金及应急解危资金、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开展等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和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内容及问题,加大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能力和政策法规把握水平。

2025年4月7日   

工作人员: 杜鹏 联系电话:1320753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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