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贾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党建引领“阳光物业” 小区治理新模式发展的建议,经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研究答复如下:
此前,我们对河北区委社工部牵头制定的《河北区推进党建引领“阳光物业”小区治理新模式提质扩面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审议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到富秀园小区实地调研,与河北区区委研究室、区委社工部、区住建委、宁园街道党工委、富方园社区就党建引领“阳光物业”小区治理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此种模式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在协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水平上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关于研究出台市级配套支持政策的建议
一是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因此,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方式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二是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已明确旧楼区不同的管理方式。《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三种方式。具体管理方式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三是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形式已有明确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您提出的“阳光物业”模式属于酬金制的收费模式,现行政策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在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可以在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二、关于将“阳光物业”条款规定补充进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议
现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已包含包干制和酬金制收费模式内容,具体计费方式由合同甲乙双方进行约定。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委将物业服务企业公示合同内容、服务标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列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由业主大会进行评价。我市已搭建统一的物业信息公示平台供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镇社区免费使用,指导各区住建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平台公示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含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管理规约、公共收益等内容。同时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张贴营业执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人员职责分工、物业服务联系方式等。建立“两箱三栏”,定期收集意见建议,公开公示管理规约、机动车场地占用费、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收支以及小区公共事务等信息。
三、关于依托“阳光物业”试点经验探索旧楼区长效管理新模式的建议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三种方式。具体管理方式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规〔2020〕15号)明确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旧楼区长效管理成效评估和情况通报,根据评估结果每季度向市财政申请补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旧楼区长效管理市级财政补贴退坡机制。同时,明确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提起确定旧楼区的管理服务模式和服务费标准,并应当将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补贴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关于创新资金管理方式的建议
天津金融监管局将做好相关研究推动和政策储备工作,适时指导银行机构依法合规加强对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等资金账户的管理,保障公共收益资金管理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将继续认真落实人民银行总行工作部署要求,加强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指导银行做好“阳光物业”试点相关金融支持工作,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关于在其他行政区推广“阳光物业”模式的建议
根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规定,“阳光物业”作为酬金制的收费模式,应当由合同甲乙双方约定后在合同中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特点,因地制宜确定旧楼区管理模式。
下一步,将在河北区试点成熟后,适时组织其他区观摩学习,会同市委社会工作部将这种好的模式向其他区进行推广,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协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切实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水平。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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