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电动汽车地库充电安全隐患及应对的建议,经会同市电力公司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已建充电桩地库安全管理的建议
市住建委持续督促各区住建委指导受地下车库产权人委托对地下车库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针对地库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处理电动汽车自燃引发的火灾能力。同时发挥宣传栏、电子屏、楼道展板、电梯公益广告等一线宣传阵地作用,多角度、多维度宣传电动汽车安全使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二、关于审慎规划新充电桩安装的建议
市住建委按照《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部署要求,依据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条件,督促各区住建委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新建居住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时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新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
国网天津电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优化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居住区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规定,合理规划电源点位,提高用电安全性。同时,积极协同主管部门优化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标准,推动《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修订,对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提出相关标准,进一步明确消防设计相关要求,保障居住区居民自用桩用电安全。
三、关于推广地上充电桩设施的建议
国网天津电力大力推动老旧小区建设集中充电设施。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居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对不具备居民自用桩建桩条件的老旧小区,服务充电设施运营商利用居住区内部场地或周边公共停车区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设集中式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就近实现居民“有桩可充”。同时,积极服务居民自用桩高效接电。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6〕1611号)等文件要求,对申请材料齐全、合规的居民自用桩接电申请,高效开展接电服务。
四、关于限制电动汽车进入地下车库的建议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明确要求地下车库安装充电设施,需符合防火、防爆等安全规范,例如设置独立防火分区、配备消防设施等。若地下车库不符合该标准,可能限制电动汽车进入。但该标准并未直接禁止电动汽车停放,而是强调充电设施的安全条件。由于目前我市未出台明确限制电动汽车进入地下车库的政策法规,限制行为多基于地下车库管理单位自主安全评估。如果限制电动汽车进入地下车库,可能导致电动汽车车主向消防救援机构或消费者权益部门投诉,引发舆情。
五、关于前瞻性考虑氢能汽车安全风险的建议
《氢能车辆安全技术要求》(GB/T 38117-2019)明确氢燃料电池汽车停放区域需满足通风、防火、防爆要求,但未直接禁止进入地下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T 50016-2014)规定储存或使用氢气的场所应列为甲类火灾危险场所,地下车库若未按此标准改造,禁止存放氢气相关设备。《天津市消防条例》要求管理单位对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的危险物质采取严格管控措施。若氢能汽车被消防救援部门认定为“危险源”,地下车库管理单位可依据《天津市消防条例》限制氢能汽车进入地下车库。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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