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津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迁移紧贴老旧小区墙体充电桩消除安全隐患的提案,经会同市电力公司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明确新能源汽车车位及其充电桩不能紧贴老旧小区墙体规定的建议
经梳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编号:18D705-2)中,明确了充电设备壁挂安装的相关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GB/T 18487.1-2023)“4.6安装方式”中提出“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根据安装方式分类:固定式(壁挂式:在墙上、立杆或其他等同位置安装,包括嵌入安装和表面安装;支架式;落地式:地面安装);非固定式(移动式:如可移动的充电设备;便携式:如用于模式2的缆上控制与保护装置、模式4的便携式供电设备)。目前未发现禁止在外墙壁挂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的强制性要求。
据了解,目前我市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比例不高,且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服务单位,在接到业主提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诉求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具有固定停车场所证明。鉴于电动汽车及其充电桩存在消防安全风险,我委将指导各区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电力、消防、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对老旧小区紧贴墙体电动汽车车位与远离居民楼的非电动汽车车位进行调换的建议
按照《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社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成员改选,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进驻既有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和退出,以及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资金、利用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机动车停车位分配等重大事项,要事先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并按照社区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具体措施、做好相关工作”的规定,对居民机动车停车位进行分配,要事先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并按照社区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做好相关工作。如果涉及某几个车位进行调换,我委将指导各区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重新进行停车位登记。
三、将紧贴墙体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充电桩随之迁移至新能源汽车新调换的车位的建议
市电力公司表示,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居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对不具备居民自用桩建桩条件的老旧小区,服务充电设施运营商利用居住区内部场地或周边公共停车区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设集中式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就近实现居民“有桩可充”。《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因此,从小区场地占用费中列支迁移充电桩破路施工、重新布局充电线路费用,还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下一步,市电力公司对于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迁移的居民自用桩,积极配合自用桩产权人,主动告知居民自用桩接电申请要件,对需要进行迁移的自用桩根据迁移后的位置,重新制定供电方案,由电力公司出资建设居民自用桩供电线路和电能计量装置,做好供电保障工作,由申请方自行出资建设计量装置后实施。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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