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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对市政协第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811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来源: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 时间: 2025-04-30 15:54:00

张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降低写字楼物业费,减轻企业负担的提案,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写字楼物业费监管与规范的建议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的规定,我市价格主管部门暂未制定写字楼等非住宅类型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并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各区住建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公开公示制度,纳入物业企业信用监管范畴。

市市场监管委表示,依法依规对物业价格收费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明码标价不规范等价格违法行为。

下一步,市住建委将指导各区按照《条例》要求,推进落实好公示公开制度。市市场监管委将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物业价格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的监管,进一步推动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推动物业服务市场化竞争的建议

我市对新建项目物业管理招投标已有明确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既有写字楼类型项目,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面虽然没有强制性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鼓励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021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住建委制定出台了《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12月对《信用办法》进行了修订,将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成立党组织以及接受物业行业党委下达的打造红色物业任务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内容。《信用办法》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小区进行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清洁卫生与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及时处理解决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效投诉等内容纳入信用评价指标,由业主委员会(居委会)、街道(乡镇)、区住建委作为三方评价主体,分别进行评价,真正将企业服务好坏的评判权交到业主手里,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天津)进行公布。同时,注重运用好评价结果,向街道(乡镇)社区推荐A级企业优先作为既有项目物业服务候选人,对D、E级企业(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加大对其所管物业项目的巡查检查力度,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下一步,市住建委将指导各区住建委开展好2024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辅导业主委员会、街道(乡镇)社区对2024年度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开展信用评价。

三、关于优化物业服务成本控制的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各区住建部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征求业主同意的基础上,加强物业管理项目的能源管理。通过优化照明系统、空调系统的运行时间和温度设置,合理降低能源消耗。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探索以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为支撑,通过在电梯、消防、给排水等重要设施设备布设传感器实现数据实时采集、智能预判,推进物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同时,各区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企业内部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技能和业务素质,通过提高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合理精简员工数量降低管理成本。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写字楼业主或租户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协商,将达成一致意见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

下一步,市住建委将持续指导各区住建委加大行业从业人员政策法规培训力度,分层次、分阶段组织人员培训,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使工作人员既能熟练掌握政策,又能灵活运用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2025年4月14日   

工作人员: 刘恺 联系电话: 6308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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