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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来源: 本站原创/佚名 时间: 2005-07-29 17:25:46




                 建筑[2005]765号                            签发人:郭俊杰


                    关于开展200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经研究决定,从8月份起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开展2005年度资质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年检范围
  凡是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已取得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均在本次资质年检范围之内。
    2005年1月1日后新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在此次资质年检范围之内。
    二、资质年检的方式和内容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的规定,今年资质年检采取书面监督方式,年检内容主  要核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条件是否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是否遵守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企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三、资质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资质年检应当如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全面反映建筑业企业2004年生产经营状况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涉及一方面的资质,需增加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需盖有工商部门2004年检结论);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提供,需盖有2004年检结论);
    5、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4年度财务报表;
    6、企业拥有的项目经理,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社报凭证包括社会保险交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个人养老保险基本手册及缴费发票);
    7、企业近些年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等相关资料。
    其中,第1项申请表在提交书面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电子文档,通过网络上传至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系统-年检子系统》中;其余2-7项材料全部采用复印件,原件经有关人员核验并加盖“原件已审”印章后退回。复印件资料应清晰、完整,使用A4纸胶线装订成册。附件材料的封皮不得采用硬质或塑料材料装订,以免影响存运翻阅。
    四、年检结论的核定
  今年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今年资质年检将根据年检结论,依据情形不同分别依法作出中止许可、变更许可内容甚至注销许可的处理。
    1、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2004年内未发生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其中,对于资质等级为暂定资质的年检合格企业,将依法作出变更许可内容的处理,即转为正式等级。
    2、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将依法作出中止许可的处理,即暂扣资质证书,督促企业补充资质条件或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①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项目经理)和经营规模中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的;
    ②发生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各级主管部门有行政处罚决定但没有对资质作出处罚的;
    ③拖欠农民工工资并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④拒绝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
    ⑤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资质等级标准的暂定等级企业。
    3、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将依法作出注销的处理:
    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导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结论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企业法人依法终止的。
    五、资质年检程序
  今年资质年检分为报送书面材料、确定结论和依法处理三个阶段进行,时间安排如下:
    1、第一阶段企业报送书面材料:8月1日至8月15日,各企业完成书面核查资料的报送工作,其中:一、二级资质企业直接报送至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二楼建筑企业资质窗口;各区县建委负责管理的三级和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将材料报送至各区、县建委。
    2、第二阶段确定年检结论:8月15日至8月31日,各区、县建委对三级和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作出资质年检初步结论,并将盖有初审结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于8月20日前报送至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二楼建筑企业资质窗口,其它书面材料由各区、县建委存查,不再报送市建委。
    8月31日前,市建委对全市所有建筑业企业作出资质年检结论。
    3、第三阶段依法进行处理:根据今年企业资质年检结论,市建委将在9月份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情形不同分别依法作出中止许可、变更许可内容甚至注销许可的处理。
    六、有关要求
    1、严肃工作纪律。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年检中严禁虚报资质条件和有关资料,凡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行政许可法》进行处罚;各级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对企业填报的资料、数据认真核对,严格把关,坚持依法行政,并建立岗位责任制,防止和避免失职和渎职行为。
    2、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资质初审部门(包括公路、港口、水利、电子、电信和消防等部门),有关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建设市场监察、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管机构、清欠办公室)应将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30日一年多来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建筑业企业拖欠工程款记录,于8月20日报送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作为对企业作出年检结论的依据。
    3、主项资质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三级和特种专业的企业已经下放由各区、县管理,此次年检按照三级资质企业的年检程序进行申报。请以上相关企业前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有关年检事宜。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企业   资质                                (共印刷400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办公室                                     2005年7月2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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