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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规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本站原创/佚名 时间: 2006-02-21 08:56:00

 

                         
          建筑[2006]127号                              签发人:郭俊杰
                   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
                      数据库,规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规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06]1号)。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市加强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和从业行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项目经理数据库
    目前建设部和我市均建立了项目经理数据库,对各级项目经理实行计算机管理,并作为企业资质审核、人员资格管理、市场监管和招投标管理的重要依据。请各建筑施工企业高度重视项目经理数据库建设工作,及时登录天津建设信息网(www.tjcac.gov.cn)的项目经理系统,认真补充填报、核对、变更本企业项目经理的有关信息。
    具有一级项目经理的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同时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的建设部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于2006年4月1日前按建设部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补充填报、核对和变更本企业一级项目经理的有关信息。登录建设部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的网上用户名和密码,各企业即日起可以到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二楼资质管理窗口领取。
    二、开展项目经理资质情况抽查
    按照建设部转发文件的要求,今年6月1日前,应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考虑到我市2005年度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两项工作刚结束,已经对项目经理在岗情况、企业项目经理人数是否满足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以及人证分离、一人多证等行为进行了严格审核,因此今年上半年只对资质年检中项目经理不达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展重点抽查。凡是项目经理不达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今年6月1日前抓紧补充完善项目经理资质条件,逾期仍未能达标的,我委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建议报送建设部。
    三、取消中标后扣押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按照建设部文件规定,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我市从今年起已全部实行项目经理IC卡管理。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招标监管部门对中标的项目经理在IC卡上锁定投标资格。
本通知下发之前,招标监管部门已经扣押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当在2006年2月底前予以退回,并同时锁定项目经理IC卡投标资格。
特此通知

  附: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规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
                        规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的通知
                                建市函[200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综合治理目前建筑市场中出现的项目经理人证分离、一人多证,以及非法扣押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行为,同时为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平稳过渡做好准备,我部决定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规范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补充填报有关信息,完善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项目经理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应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施工企业,按以下要求,认真补充填报、核对和变更一级项目经理有关信息,完善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
  (一)企业补充填报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有关信息的做法和要求。
  1、2006年4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项目经理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向其管辖范围内施工企业分发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的用户名和密码。企业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进入专业人员栏目,打开项目经理数据库,补充填报本企业注册的所有一级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号、在岗情况及奖励情况等内容。对于正在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企业应填写在岗信息,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和项目所在地等内容。
  2、企业在网上补充填报的一级项目经理身份证号、在岗情况及奖励情况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凡填报虚假信息的,将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二)核对、变更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有关信息的具体要求。
  1、2006年4月1日前,企业应对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本企业注册的一级项目经理已有信息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内容逐一进行核对,如有不一致的,应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程序进行网上信息变更。
  2、2006年4月1日后,一级项目经理上岗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自行变更相关信息。项目经理的奖励情况信息可由所在企业随时上网进行填报,奖励情况信息可以添加,但不得修改。若变更奖励情况信息,须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程序进行网上信息变更。
  (三)2006年4月1日后,对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企业没有及时补充填报项目经理身份证号和在岗情况等信息,以及未核对、确认项目经理其它信息的,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将屏蔽该项目经理基本信息。企业按照要求补充填补并核对有关信息后,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再公布其基本信息。
  (四)地级及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县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对一级项目经理做出的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填写到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不良行为记录栏中,并在网上公布。
  二、充分运用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的信息资料,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一)完善后的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将于2006年6月1日正式启用,向社会公开项目经理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证书编号、所学专业、业绩情况、在岗情况、最近两次变更时间及内容、奖励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基本信息。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中记载内容与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开的基本信息不一致的,一律以网上公开的基本信息内容为准。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查询各企业注册的一级项目经理人数和相关信息,并作为企业资质审核、人员资格管理、市场监管和招投标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可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查询投标企业项目经理的业绩、信用和在岗情况及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进一步规范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管理
  (一)2006年6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经理在岗情况是否属实,企业项目经理人数是否满足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无证上岗、人证分离、一人多证,以及伪造、涂改、转让、非法扣押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请各地在2006年6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注册,仍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规定的程序执行,由项目经理个人填写《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附表1),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现企业和原企业填写意见后,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项目经理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填写《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备案表》(附表2),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备案,并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变更有关信息。
  对涉及项目经理所学专业变更、一年之内变更注册单位一次以上和项目经理年龄超过60周岁需要资质变更注册的,项目经理个人应填写《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项目经理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三)项目经理因工作单位变动变更注册的,项目经理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并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企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经理聘用合同、工资证明、缴纳“三金”的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项目经理上岗的凭证,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五)项目经理资质不分专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专业仅为项目经理本人所学专业。
  各地可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
 
   附件:1.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
     2.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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