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2006]154号 签发人:郭俊杰
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近期,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和《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加副本和遗失补办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06]11号),对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以上两个《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相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在津工商注册的甲级勘察设计企业,特、一级施工企业,甲级监理企业和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建设部批准资质的中央驻津企业),应按照建设部文件要求办理证书变更和增补事项。
二、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事项的审批
(一)企业名称和资质证书编号变更,经市建委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按照市建委现有申报要求,由市建委直接受理和审批,经审批同意变更的企业,由市建委向建设部备案。
(二)企业新增和遗失补办资质证书,经市建委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审批。
三、报送渠道。勘察设计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建委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87号窗口,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报85号窗口。
特此通知
附件:(点击以下附件名浏览)
1. 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
2. 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加副本和遗失补办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06]11号)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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