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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本站原创/佚名 时间: 2007-10-25 10:06:32

                                                                 建筑办便函[2007]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7]7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2006年底以前,我市注册有效期已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二、申请方式
  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登记注册。
  三、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市建委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3.市建委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延续注册的,应在申请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栏”内加盖“延续注册合格”专用章(注明有效期)和注册初审机关公章;
  4.市建委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结束后,将延续注册初审意见、汇总人员名单报送建设部备案。
  四、延续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l.《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复印件;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以申报人为单位装订成册,由注册所在单位统一上报;所有复印件的原件查验后当场退回;书面材料的封皮不得采用硬质或塑料材料装订,以免影响存运翻阅。
  五、延续注册受理时间
    1、请各有关单位于2007年11月20日前,将延续注册申报材料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85号窗口。
    2、2007年12月20日前,市建委将续期注册审查情况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将延续注册人员的网上审批结果通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报至建设部。
  六、执业印章的换发工作
  凡执业印章已到期的人员,应在申报续期注册期间,同时申请办理换发新的执业印章。在申报续期注册材料的同时,将原执业印章一起上报。市建委将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执业印章工作。逾期不办理换发的,原执业印章失效。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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