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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统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编号、执业印章制作样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本站原创/佚名 时间: 2008-03-20 15:25:00

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和《关于统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编号、执业印章制作样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证书编号和执业印章制作样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后报建设部备案。变更后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经建设部批准批准后,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按要求申请暂停执业。
  五、从2008年1月4日起,实行新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和执业印章制作样式。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但在此期间办理涉及证书、印章变化手续的(如跨省级或部门变更、延续注册等),应按新的规定进行换发。

  附件:1、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关于统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编号、执业印章制作样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请将附件下载解压缩后浏览)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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