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和《关于统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编号、执业印章制作样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证书编号和执业印章制作样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后报建设部备案。变更后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经建设部批准批准后,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按要求申请暂停执业。
五、从2008年1月4日起,实行新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和执业印章制作样式。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但在此期间办理涉及证书、印章变化手续的(如跨省级或部门变更、延续注册等),应按新的规定进行换发。
附件:1、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关于统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编号、执业印章制作样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请将附件下载解压缩后浏览)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2692号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