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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 天津建设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时间: 2009-11-18 11:26:56

              建质安总[2009]6号                     签发人:翟家常

各区、县建委,滨海新区规建局,各功能经济区建发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不断增加,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机械使用数量越来越多,截至11月份起重机械设备总数已达到一万四千余台,施工机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监督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施工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强制性标准,把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作为建筑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建筑施工机械管理、考核和监督。
      二、加强建筑施工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各类施工机械特点和施工环境,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预案的程序、措施、自评等工作。强化应急预案的全员培训,各施工现场要搞好应急演练,并认真做好建筑施工机械应急预案报备工作。
     三、加强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管理。为遏制建筑施工机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一)施工升降机每次吊笼乘载人数必须限制在9人(含9人,包括司机)以下,严禁吊笼超限运行。
      (二)施工升降机必须配备超载保护装置,凡未配备的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加装完成。
      (三)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每年必须检测一次,超过五年必须报废。
      (四)吊篮作业必须限制2人以下(含2人)施工,不得超载、偏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吊篮安全锁应按有关规定,每年标定一次。
      (五)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必须是符合标准的附墙式产品,安装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装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安全装置应齐全可靠。凡高度超过30米,应采用施工升降机。
      (六)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的升降作业严禁在架体上操作,升降过程架体底部严禁站人,架体维修及排阻作业,施工人员必须限制2人以下(含2人)。
      (七)塔吊基础变更应进行变更设计,并有计算书、附图;塔吊附着应符合规范及说明书规定;基础、附着凡遇特殊安装方式,应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
      (八)盾构机作业应合理安排工序,制定施工技术措施,作业面人数应限制在9人以下,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九)各施工现场使用起重机械必须合理配备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确保统一指挥作业,杜绝无证指挥、无人指挥、违章操作。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管理,遇大风(六级及以上)、大雨、大雾应停止作业,杜绝恶劣天气下的强行作业和野蛮操作。
      四、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管理。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规定,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在备案窗口领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并将有关安装(拆卸)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报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办理告知手续的不准进行安拆作业。
      五、加强建筑施工机械检查维修管理。使用单位应做好建筑施工机械的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及维修保养工作。每班作业人员要做好“三检”和日常维护保养、交接班和运转记录,坚决杜绝设备带病运转。
      六、加强大型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架桥机、打桩机、大型履带吊车(拆装式)、龙门吊、盾构机等,其安装拆卸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由总包、监理、使用,安装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七、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管理。租赁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业技术管理和维修人员,对租赁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做好设备运转、交接班和维修保养纪录。设备租赁严禁产权单位与出租单位的设备备案编号、名称不一致现象。
       八、立即开展建筑施工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对建筑施工机械的进场、安装拆卸、使用实施全过程管理,组织开展以建筑施工机械为主的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拆卸、使用和登记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等持证上岗情况;起重机械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等。要严格检查和整改,做好记录备查。
      九、加大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各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分析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针对冬季施工特点,重点对事故易发的建筑施工机械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加强  机械  管理  通知
(共印100份)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办公室     2009年11月17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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