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1年2月18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对西纵快速路京津路南段25-1合同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罚通报》(建质安[2011]142号),其中给予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止在津参加投标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自2011年2月10日起计算)。事故发生后,该单位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队对该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复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研究决定,从2011年6月25日起恢复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津参加投标活动的资格。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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