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现参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现将我市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申请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件3)
(三)一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原注册证书;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五)一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2份和附件材料1份;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应当提交申请表3份和附件材料2份;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1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1份和附件材料1份。
二、企业申报时间和地点
请各企业在2014年2月15日前,将《一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申请表》、《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和附件材料,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窗口。
附件: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
2.一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申请表
3.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
二〇一四年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