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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工作的通知
来源: 天津建设网/建筑业处 时间: 2016-08-04 16:13:00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工作,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为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应严格依照《建设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规定执行,各区不得另设相关规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价款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凡质量保证金超时未返还或者存在超额收取(预留)问题的,施工企业自即日起,可登录《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填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清理规范月度统计表》。自20169月起,每月8日前提交月度统计表。不存在此情况的不需要填报。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录《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客户端(http://218.69.33.158/epr/index.aspx,本市企业使用“本市施工企业业务”用户、外地企业使用身份锁登录后,进入“企业数据上报业务”主题服务。(注:有关用户名、密码问题请咨询epr2008@vip.163.com)。

第二步:在“工程质量保证金数据上报→数据上报”页签内,根据页面提示完成数据填报并提交。

 

   联系电话:2846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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