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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建筑工程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
来源: 天津住建网/建设质量安全处 时间: 2019-05-08 13:46:0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建筑工程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砂管理,防止违规使用海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用砂是关系建筑工程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建筑材料,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给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违规使用海砂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2010)等规范标准,严防超标海砂用于建筑工程,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规范标准对预拌混凝土进行进场验收,配备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快速检测仪器,对预拌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含量进行自检抽测,严禁使用海砂的部位,应增加抽测频次,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预拌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等指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三、监理单位应认真复核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监督施工单位落实进场预拌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自检抽测,对抽测过程进行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发现建筑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海砂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保建筑工程用混凝土符合要求。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完善质量自控体系,健全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和出厂检测等台账制度,采购建筑用砂应当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不得采购和使用氯离子含量超标的海砂;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严格控制氯离子含量,加强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出厂检验,预拌混凝土出厂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对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应及时向委托单位反馈。

六、各区住建委要把治理建筑工程违规用砂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来抓,加强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砂和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查处力度,对违规使用海砂以及检测数据造假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记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

                                                                                                                                                                  2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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