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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天津住建网/政务服务处 时间: 2019-06-14 14:10:00

                 关于对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起草了《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核并修改完善后,现就相关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9614日至2019618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如有意见,请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处反映。 

  

    联系人:穆怀建 

    联系电话:28468968 

    传真电话:28468618 

    电子邮箱: sjwxzspc@126.com 

 

  

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按照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进一步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国务院部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瞄准短板不足,谋划顶层设计,抓住关键,精准施策,动态完善,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行到底。实现全流程、全覆盖,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的监管方式,努力创新改革经验,以市场主体切实感受检验改革成效,努力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精简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科学设置审批流程,着力推进审批流程再造,优化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土地、规划相关审批流程,实现应并尽并;强化一张蓝图、多规合一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推进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打包审批;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以函代证、告知承诺操作性规程;开展建设项目帮办代办服务;提升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便利度;推进工程图纸共用共享;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高数据质量。

(三)改革目标

继续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减审批事项和环节,减少审批时间,提升总体时效,应用互联网+政务服务,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部门业务协同。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从取得土地到开工不超过80个工作日。2019年底形成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2020年继续深化改革,对标世行标准,努力打造国际一流、全国最优的建设管理营商环境。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

1.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

1)对于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和1亿元以下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并核定项目总概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集中项目审批管理权限。所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一审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下放审批权限。对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含竣工验收备案)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防办、各区人民政府)

3.合并审批事项。

1)合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单独办理的项目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合并事项办理时限。对公开出让用地,实行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建设项目需同步占挖城市道路和占用公共绿地的,并联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

3)小型财政投融资公建项目,如城市公厕、道路、绿化、水、电等小型工程或配套工程,按属地或项目类别以工程包方式整体打包、一次报批、分批实施的方式进行审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对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企业做出未取得土地不以规划审核合格的方案主张任何权利的承诺后,在项目招商以及实施土地出让环节时,规划许可审批部门可同步开展规划方案审核,在企业取得土地后,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简化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审批阶段。(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转变管理方式。优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一般社会投资项目的技术审查由企业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依据规范设计论证,并作出承诺,审批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5.调整前期工作时序。提前开展前期策划工作,将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事项提前至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规范审批事项

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依法设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规范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流程、全覆盖管理。(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六)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将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流程进行管理考核。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优化房屋建筑、线性基础设施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专业工程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七)深化联合测绘

将规划验收测量、人防验收测量、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和房屋登记测量合并为联合测量,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建立全市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纳入天津市中介服务和要件信息共享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市住建委)

(八)全面实行区域评估

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功能区、自贸试验区(片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内土地供地前,由属地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区域统评。各市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区域评估操作细则,划定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评估评价事项的实施范围,由各区在上述区域内统一编制报告和评估评审,结果提供企业共享,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评估和审批。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宗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地震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深化以函代证

“以函代证”的项目范围为市政基础设施、财政投融资的房屋建筑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工程、文物保护工程等特殊工程除外)。推进项目开工建设,采取函证并行办理、项目单位自愿的方式,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分别制发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意见函和建设工程用地意见函、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函、建设工程施工意见函。项目单位依据有关函证即可启动用地、规划、招标投标等审批手续及开工建设,在承诺时限内全部完成正式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各区人民政府)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

1.深化告知承诺制审批。逐一在审批事项清单中标明可采取告知承诺与容缺后补的申请材料,制定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材料清单,建设单位承诺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约定时间内补齐材料,并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建设。监管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纳入诚信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实行工程建设许可承诺审批。扩大实行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项目范围,对于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的建筑项目,全面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案和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项目在工程建设阶段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公示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并上报符合规划要求的放线测量技术报告,承诺在施工至地面部位前完成并上报符合规划要求的完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十一)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

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甲级勘察项目、大型设计项目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列入施工图审查清单。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属地化监督管理,由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外项目不再进行图审。施工图设计质量安全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对施工图设计质量安全作出承诺。实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十二)全面实行联合验收

实行三步联合验收,联合审查申报材料,联合现场验收,联合出具验收意见。按照两验终验原则由相关专业部门在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单独进行复验。对城建档案等部分材料实施告知承诺制。探索联合验收意见书与竣工验收备案一同出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

(十三)工程图纸共用共享

实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全流程图纸资料信息共用共享,将测绘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工程图纸,在建设单位确认或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上传联审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仅需补充上传图纸变更文件。图纸资料实行内部共享,供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联合测绘、联合验收、产权登记和城建档案归档、消防检查等环节按需调用。(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消防总队)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四)优化一个系统

基于政务一网通平台,继续优化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与多规合一等系统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统计分析,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与监督。(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提升数据质量

1.强化项目代码和项目名称管理。依托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项目赋码审核机制,增加系统项目重复赋码自动校验审核功能;严格落实项目代码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确保项目与代码一致。(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提升我市基础数据库应用水平。深化人口、法人、信用、电子证照、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应用,围绕个人和企业,整合利用多源数据,建立综合属性主题库; 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需要,推动相关电子证照按照标准规范归集至电子证照库。(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优化完善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共享数据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共享数据使用比例,能够从共享交换平台直接调用的共享数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六)一张蓝图统筹项目生成

按照先策划、后审批的原则,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立多部门协同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明确项目策划内容、管理指标、建设条件,同时进行空间协同,使策划生成的项目可决策、可落地、可实施。项目生成完成后,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上形成项目储备库。(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优化调整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关部门的窗口设置,各部门选派优秀业务骨干到窗口一线服务,进一步强化一个窗口的后台整合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八)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建立健全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配套制度。改革措施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及时按程序进行修改或取得授权,并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九)开展建设项目帮办代办服务

提升项目代办(帮办)服务。组建市、区、街镇(园区)三级帮办代办服务队伍,财政拨付购买服务,在三级中心设立代办服务窗口,将项目涉及的所有事项、要件、环节、中介、评估、评价等全部纳入服务范围,全程指导、协调、跟踪、督办审批服务手续,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对社会投资的重大工业、公益项目实行代办制度,由代办人员组织各阶段牵头部门提前介入,为项目审批做好咨询辅导、流程定制、材料报送、协调催办、跟踪反馈、结果交付的全程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提高市政公用服务报装便利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各专业规划,完善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流程,组织市政公共服务企业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提前服务;推进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系统与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实现项目建设与市政公共服务接入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公用事业局,水务集团、能源集团、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等)

五、统一监管方式 

(二十一)规范中介服务

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制定取消和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和要件清单。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按照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标准、委托提交材料、文本格式内容四规范的要求,将天津市中介服务和要件信息共享系统纳入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管理,对需求发布、机构选择、合同签订、成果交付、服务评价等服务行为实施监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负责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牵头会同各部门会商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出现的问题,建立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协作配合;涉及重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及各区的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平台。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强培训和宣传引导

加强对市、区两级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培训,熟练掌握与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办理流程,以理论考试、窗口实操等考核方式检验培训效果,提升服务水平。做好对企业和办事人员的辅导、帮助,提升办事企业的获得感。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引导,发挥案例的引领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改革工作成果,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全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承担主体责任,严格督促落实,推进改革工作,提高审批服务水平,让改革全过程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由市场主体评价检验改革成效,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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