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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历史遗留单位集资建房出售收入处理方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天津住建网/住房保障处 时间: 2019-12-30 14:48:00

关于印发《关于历史遗留单位集资建房出售

收入处理方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解决我市上世纪九十年代单位集资建房,职工交纳的购房款用于建房,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该文件规定,补交购房款25.4%的售后维修资金后开具专用票据,办理后续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现将拟定的《关于历史遗留单位集资建房出售收入处理方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以上事项公示7个工作日(20191230日至18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电子来信的方式(邮箱yingzer@sina.com),向我委住房保障处反映公开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

    相关链接:1.关于历史遗留单位集资建房出售收入处理方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关于历史遗留单位集资建房出售收入处理方法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区、委局(集团公司)及驻津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公房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方法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185号)有效期届满,针对部分单位历史遗留的集资建房出售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如下:

    凡1999630日前单位集资建房,按公产房屋出售政策向单位职工收取了售房款,因职工购房款用于建房,未存入售房款专用账户,无售房专用发票的情况,单位经批准,可将按售房收入25.4%提取的公产房屋售后维修资金纳入专户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出补交公产房屋售后维修基金的申请,提供补交明细、单位集资建房相关资料、职工交纳集资款的凭证,由区住建委核定公产房屋售后维修资金数额,出具同意该单位补交公产房屋售后维修资金的批复意见。

    二、补交资金存入公产房屋出售收入集中存款账户,其中11%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有电梯、水泵的住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建立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并记账到每幢(套)住房;其余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套)住房。

    三、承办银行开具公产房屋出售收入专用发票后,售房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2020615开始施行,有效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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