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部分单位集资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解决,请继续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历史遗留单位集资建房出售收入处理方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5号)的规定,做好公房售后维修资金数额的核定、补交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2020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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