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建设〔2015〕64号
市建委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光纤到户建设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功能区管委会、各电信运营企业、各住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2014年6月,市通信管理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并联合组织了3期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宣贯活动。
为确保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与建筑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满足广大电信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进一步加强我市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各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纳入日常监管工作范围,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住宅类建设项目要按照两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要求逐一排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监督力度,严把质量关,加强对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同步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要严格审查《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中各项强制性条文落实情况,着重审查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容量、用户接入点处预留的配线设备安装空间、电信间及设备间面积能否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需求,对违反强制性条文以及存在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建设单位必须同步建设住宅区内(建筑红线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所需投资由建设单位承担,纳入相应建设项目预算。对建设单位未同步建设红线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罚。
四、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市通信管理局根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监督光纤到户工程质量。对工程施工及验收中违反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通信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罚。
五、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电信服务时,要充分保障电信用户的选择权,不得与任何单位签订垄断协议、排他协议。电信运营企业不得将不符合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住宅区及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对擅自在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建设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的电信运营企业,擅自将不符合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并开展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企业,由市通信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罚。
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通信管理局将加大对2013年4月1日后批复立项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贯彻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建设、通信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罚,并通过适当媒体予以公示。
市 建 委 市通信管理局
2015年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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