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省驻津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市场统一开放,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不断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增强执法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时效性,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更好的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检查工作,决定开展2016年度天津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以下简称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紧紧围绕年度城建工作部署,划定职责边线、明确检查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治理企业和工程项目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此次核查,总结和形成全市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招法,不断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二)工作原则
1.上下衔接、全面覆盖。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全部纳入检查范围,加大检查和督查力度,做到上下衔接,不留盲区;
2.动态监管、分组负责。事中事后检查坚持动态监管、分组负责、突出重点。明确检查对象,强化各检查组任务;
3.科学统筹、保证质量。统筹考虑监管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特点,以及本年度我市建筑市场实际状况,实事求是,合理确定检查频次。
二、动态核查内容
(一)企业核查
1.本市企业:依据住建部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对资产、人员、厂房、设备、财务统计上报、信用信息上报和信息入库承诺完成情况等进行核查。
2.外地进津企业:依据登记信息对企业证照、登记人员、办公场所、获得奖励及证书和依法纳税等进行核查。
3.分包交易:对分包企业“分包交易服务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二)项目核查
1.外地进津企业信息登记
对外地进津企业信息登记卡进行核查。
2.项目班子实名制
对中标锁卡人员的现场到岗情况进行核查。
3.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合同
对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备案等情况进行核查。
4.劳务分包合同
对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备案和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核查。
5.劳务用工
(1)实名制管理制度:实名制台账、实名制信息上传、劳动合同、农民工管理员;
(2)预储账户制度:是否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
(3)“月清月结”制度:出勤记录或任务单、工资发放、工资发放记录;
(4)投诉调解制度:劳资关系调解、调解公示;
(5)劳务队长制度:持证上岗、履行职责;
(6)农民工培训制度:农民工持证率、农民工业校;
(7)生产生活:住宿条件、农民工公寓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三、核查范围和方式
1.企业核查率不得低于本年度企业总数的30%。对受检企业申报核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企业办公现场进行复核,现场复核以座谈形式开展,主要听取企业产值完成情况、纳税情况、市场拓展情况等,并现场服务企业,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2.核查项目率达到100%,对受检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四、核查分工
(一)企业核查
1.天津市建筑业企业分为市区两级管理,市管企业由市建委负责;区管企业由所属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市建委进行督导和抽查;
2.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市建委负责。
(二)项目核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市建委负责督导和抽查。
五、处理方式
1.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和项目存在一般问题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入施工信用档案。
2.检查人员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应下达停止营业或停工通知书。企业不认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将列入黑名单,并记入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3.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将线索移交至建筑市场监察等部门。
六、核查安排
从2016年7月1日开始,2016年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各省驻津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召开动员会,部署自查工作,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指导所属施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对企业核查阶段(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市建委、各区县建委、各省驻津建管处及各施工企业按照职责分工中明确的任务,采取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及时处理存在问题企业。
(三)对项目核查阶段(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1月30日)。市建委、各区县建委、各省驻津建管处及各施工企业按照职责分工中明确的任务,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整改,及时处理存在问题企业。
(四)分析总结、重点督导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市建委督查,检查组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梳理隐患项目整改情况,列出下一步重点督导项目明细,分工进行重点督导,及时化解问题。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人员到位,切实把解决好动态核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各施工企业要本着实事求是,对问题不遮掩的态度,做好动态核查工作。
2.严格检查,务求实效。检查组对在津施工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检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查”的方式,逐个企业、逐个项目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情节较恶劣的企业纳入信用体系并记录“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对问题较多的施工企业及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
3.依法开展事中事后检查工作。事中事后检查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办案件要做到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依据准确,符合法定程序。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加强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在目标考核中的权重。
4.保证检查计划落到实处。检查工作中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争取支持,不能以人员、装备、经费等不足为由影响检查计划的完成。对因落实检查计划不到位而造成相应事故的,将检查进行问责,追究相应责任,维护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5.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树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和企业服务的观念,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执法规范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
联系人:戴志富;联系电话:022-24313803;传真:24148928
联系人:刘子鹏;联系电话:022-24313997;传真:24148928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