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
编码 |
120000JSWXK03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
实施机构 |
市住建委(建设质量安全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468066 电子邮箱:zcfgc@zfcxj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tjxzxk.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流程图 |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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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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