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筑活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
编码 |
120000JSWXK08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
实施机构 |
市住建委(建筑市场管理处、标准设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468066 电子邮箱:zcfgc@zfcxj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tjxzxk.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流程图 |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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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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