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统一、规范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管理,方便服务企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行政许可和登记备案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人〔2013〕35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单位产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事项交由各区房管局进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统一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14〕201号)要求,明确工作责任部门,严格、准确把握单位产房屋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政策界限,以单位产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系统为工作平台,通过系统完成备案单位的信息输入、核对、修改和发证等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相关资料档案,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件效率,切实做好单位产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切实提高为企业、为群众服务水平和效率。
特此通知。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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