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
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我委对2018年12月31日到期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换证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申报条件
1.单位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2.通过了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对应的计量认证。
3.单位有理工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接受了基础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70岁以下的退休人员不超过3人。
4.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桩基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4人中允许有1名70岁以下的退休人员,但不得为注册岩土工程师)。
5.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的不少于3人;从事桩的承载力检测的,包括桩的静载荷试验和高应变检测各专业均不少于3人;从事桩的完整性检测的,包括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和抽芯法各专业均不少于3人;从事以上各专业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接受过相应专业的检测技术培训;单位技术负责人须从事桩基检测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或者中级职称,且须具有上述所有专业的检测能力并应接受过相应专业的检测技术培训。
6.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提供计量检定合格证。
7.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换证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附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或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基础检测计量认证证书正本及附件(应提供认证范围);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全部技术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注册人员需提供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4.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归属证明材料,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提供计量检定合格证。
5.办公场所及设备堆场的租赁或所有权证明。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换证申报截止日期:2018年12月20日
报送地点: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市建委接件窗口。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资质在有效期的单位均可提出换证申请。未按规定日期办理换证的,其资质证书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后自动失效。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018年10月22日
(联系人:崔众鑫;联系电话:2846808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