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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精简申报要件和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来源: 天津住建网 时间: 2019-01-07 10:03:0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精简申报要件和实施
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有效推进放管服工作的开展,按照《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精简申报要件、试行告知承诺审批及事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简申报要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办理,取消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两项申报要件;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和名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简化。精简后的申请要件如下:

   1.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布文件目录,操作规程目录;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名单;

   6.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7.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布文件;

   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理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取消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11项要件,精简后的申报要件如下: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或自评报告;

   4.近三年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及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处罚、通报情况。

   二、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对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下列三个申报要件可以采用承诺制审批: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名单;

   2.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可以选择承诺方式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最长期限为企业做出承诺起60个工作日。对以承诺方式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认真阅读承诺审批告知书(见附件1),并按告知承诺书的样式(见附件2)进行填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网上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作出准予决定,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证书标注承诺审批信息,有效期为企业承诺期限。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承诺书约定期限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换发不标注承诺审批信息的许可证书。

   承诺人未履行承诺书约定的,今后不得再申请承诺制审批。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提交承诺要件不符合要求的,在承诺期内完成整改。逾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申请人提交承诺要件材料弄虚作假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书,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该申请人此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三)、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等方式,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事后监督检查。发现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发证机关依法实施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承诺审批告知书

          2.申请人承诺书

                             

    

 

                                                           20191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承诺审批告知书

 

第一条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修订)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修订)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申请条件设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28号令)。

(三)申请材料设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28号令)、《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8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申请该事项的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办理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单位)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布文件目录,操作规程目录;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

(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名单;

(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七)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八)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布文件;

(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1.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是申请(单位)人应提交的材料。

2.第(五)项、第(七)项(不含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第(十二)项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承诺后可在60日内补齐。

第五条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应做出以下承诺

申请单位(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三)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五)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本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七)本单位(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六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位于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诚信管理

对涉及采用承诺方式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而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失信行为的,建立黑名单制度,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2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并做出以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三)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

(四)申请材料中的第XX项、第XX项、第XX项、第XX……材料,能够在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并保证提交材料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五)愿意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本企业明确知悉在告知承诺期间因承揽业务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与行政审批机关无关;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盖章):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法人签字:

                             

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
天津政务网 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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