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住建保〔2020〕20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下放单位住房货币
分配方案备案权限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2.0版事项清单的通知》(津政务发〔2019〕37号)要求,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备案权限下放各区住建委。为进一步落实“一制三化”要求,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备案权限下放的同时实行网上备案,现就网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备案流程
(一)单位登陆“天津市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zbapp.tjfdc.com.cn/crf/default.aspx),认真填写相关信息情况,并将单位相关资料扫描上传至系统,一并提交至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住建委。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机关成立的编办文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3.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市委编办批复的单位成立文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二)对于区属单位,区住建委应对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备案。审核内容包括:单位填报的信息、提交的资料及“系统”生成的《天津市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审核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核备案表》,见附件)。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退回至单位修改完善,审核通过后返回至单位,方可打印《审核备案表》。
市属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由其市级主管委办局(集团公司)负责审核,驻津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核审核。区住建委对“系统”自动生成的《审核备案表》填写是否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单位方可打印《审核备案表》。
(三)单位将签字、盖章齐全的《审核备案表》进行扫描,并通过系统上传。区住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步接收备案信息。
(四)单位可通过“系统”查询,如显示“已备案”,即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办理开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账户手续。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住建委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网上审核备案的管理工作。
(二)单位上报的备案材料齐全的,各区住建委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并备案;对上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回复并指导其补齐或修改完善。
(三)市住建委应当对各区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网上审核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审核备案表
2.各区备案工作咨询电话
2020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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