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规建处、各区(县)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建交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的管理,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及有关要求,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设工程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带班检查是指企业负责人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及项目经理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带班生产是指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企业负责人是指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带班检查内容,并定期实施考核。
第五条 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对其所承建的建设项目实施带班检查,带班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情况。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每月编制带班检查计划,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计划应当明确带班检查的企业负责人姓名、职务、检查时间、检查人员、项目名称等。
带班检查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情况、整改要求、复查意见等。检查记录应当由带班检查的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项目经理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现场带班生产,全面管控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状况。
第八条 项目经理带班生产应当做好记录,内容包括带班时间、姓名、职务、施工部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主要情况等。
第九条 项目经理需要临时离开现场不能带班的,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企业相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委托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
第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风险点位施工期间24小时现场带班,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建质安〔2011〕8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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