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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天津住建网/住房保障处 时间: 2022-05-13 11:05:00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本市公租房运营管理权移交属地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好运营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本市公租房运营管理权移交属地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好运营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统筹公租房项目(含原廉租住房项目)运营管理以奖代补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运营管理以奖代补资金按照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对各区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区运营管理以奖代补资金提出分配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运营管理以奖代补资金的筹集、组织预算编制和拨付工作。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配合做好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检查等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运营管理以奖代补资金的拨付、使用以及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问题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依法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检查工作,对各区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提出专业性意见,费用从公租房运营管理经费中列支。

  1. 公租房项目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满意度调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总分100分。日常检查按季度进行,每季度20分、总分80分;项目满意度调查每年开展1次、总分20分。

第七条日常检查主要包括经营管理及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属地维稳、重点工作落实等内容,分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查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满意度调查主要包括租后管理、修缮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等内容,由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向入住家庭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走访、发放调查资料等抽样方式进行。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季度日常检查分值为零:

(一)对于消防系统、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二)对发生重大集体上访、聚集事件、极端信访行为处置不力的;特殊时期或重大活动期间,群众未依法逐级走访的;推诿扯皮、拒不按信访指令接返上访人员的。

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季度日常检查结束后向各区下达问题整改通知书,各区对存在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整改情况及时组织复查。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将上一年度公租房运营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向各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二条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以奖代补资金标准为0.15元/月·平方米(原廉租住房小区标准为0.2元/月·平方米)。

第十三条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以奖代补资金按照属地化移交协议确定的运营管理面积计算,奖励金额以上一年度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监督检查结果为依据。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等级,奖励资金按100%拨付;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为良好等级,奖励资金按85%拨付;8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未足额奖励的资金部分作为一次性奖励,按照50%、30%、20% 的比例分别拨付给监督检查结果前三名且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区。

第十四条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以奖代补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和拨付: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预算管理时间节点要求,向市财政局申报预算,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对区转移支付预算。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对上一年度各区监督检查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相关区。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项目工作人员等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租房日常检查表

附件:
天津政务网 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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