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提升乡村建设工匠技能水平,更好服务于农房和村庄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育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szjwczjsc@tj.gov.cn。
二、信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城建大厦村镇建设处;邮编:30020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
附件:《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育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育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文件要求,为大力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推动工匠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提出的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扎实推进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建立和完善工匠培育和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培育扎根乡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推动工匠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为提高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全面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不断满足农村群众对幸福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培育和管理对象
乡村建设工匠主要是指:在乡村建设中,使用小型工具、机具及设备,进行农村房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型工程修建、改造的人员。
本职业分为四个职业方向: 乡村建设泥瓦工、乡村建设钢筋工、乡村建设木工、乡村建设水电安装工。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基本建立培训考核评估体系,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普遍提升。
到2035年,工匠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大幅提升,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工匠成为农房和村庄建设的重要人才支撑。
四、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
(一)编制培训教材。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家培训大纲、通用教材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适用本市的专用培训教材开发。丰富培训形式,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专项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
(二)建设培训基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充分利用具备教学及培训服务能力和“理实一体”实操技能训练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工匠培训基地,定期对培训基地开展检查评估。各培训基地要充实师资力量,鼓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技师、高级技师参与培训授课,以“师带徒”方式传授技艺,注重师资培养,定期组织教师学习,培养一支相对稳定的工匠培训教师队伍。
(三)建立轮训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社部门要积极构建覆盖工匠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各区住建部门要广泛动员并统筹组织工匠参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匠每3年参训一次。工匠培训基地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工匠培训,培训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结业证书(纸质证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工匠信息。
(四)提升培训实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范培训内容、督导培训效果。在培训建筑识图、建筑选材、建筑风貌、施工建造专项技能的同时,鼓励“一专多能”,跨工种参加培训。引导工匠熟练掌握具有地域特色农房建造技术,指导工匠学习掌握农房新型建造技术。注重“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法治意识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开展考核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依托人社部门遴选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成绩合格者,由评价单位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电子证)。市人社部门负责技能等级认定的统筹管理和综合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本行业领域考核评价的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服务支持,保证评价质量。
五、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
(一)优化工匠队伍结构。积极扩展人力资源,支持引导各类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技工、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从事工匠职业;鼓励具备建筑施工、城乡规划、给排水、园林景观、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等专业人才返乡支援农村建设;结合传统村落保护,挖掘培育传统建筑领域工匠,传承发展传统营造技艺,不断优化工匠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大力培育乡村建设的能工巧匠和带头人。
(二)建立工匠管理名录。各区住建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匠名录,将工匠基本信息及时录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乡村建设工匠”模块,利用政府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工匠名录包括工匠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工程业绩、技能等级认定、奖罚情况、信用评级,也包括由工匠组建的施工班组、合作社和合伙制企业等工匠队伍情况。
(三)规范工匠队伍建设。注重挖掘和培育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鼓励引导“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组建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等,推动工匠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六、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
(一)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编制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范本。工匠、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依法依规承接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时,应与建房村民或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匠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承建项目质量安全责任。
(二)加强工匠施工行为监管。各级住建部门要规范工匠从业行为,加强日常管理。工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承揽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三)开展工匠信用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工匠信用评价系统,积极引导建房村民或建设单位选择经培训合格、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工匠依法依规承建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形成良性市场竞争和正向激励机制。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工匠培育和管理工作,将加强工匠培育和管理作为提升农房品质的重要抓手。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健全工匠培育和管理相关制度,做好工匠培育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级人社部门按照职业培训管理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支持配合。
(二)保障工匠权益。支持工匠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农房节能改造、传统民居保护以及农房安全日常巡查等乡村建设工作。强化工匠队伍自律自治,鼓励依法依规成立工匠行业协会,为工匠提供政策、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工匠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以个人名义自愿缴纳人身保险,防范职业风险。鼓励开展岗位练兵和参加技能大赛等活动,增强工匠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工匠职业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工匠先进典型和优秀工程案例,传播技能文化,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全社会尊重工匠、尊重劳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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