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设[2010]249号 签发人:郑玉昕
关于开展天津市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文件要求,我委定于2010年4月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初始注册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一)凡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天津市范围内,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
1.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其中一个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过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在申请注册之日前1年内因过错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pqrc.org.cn/)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专业的注册申请表,形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下载、安装和运行《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软件,使用企业身份识别锁接收、核对、汇总和上报本单位申请人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同时在申报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天津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注册办)登记确认。
三、注册申请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完整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本次集中办理后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的,依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和《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可在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http://www.tjkcsj.com)“执业注册”专栏中查询。
五、申报要求
1.各单位应严格遵照文件要求加强内部审查,规范本单位注册申报工作,对于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材料报送时间:2010年4月26日-4月29日
上午 9:00-11:30 下午 2:00-4:30
3.市注册办地址: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1602室
(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
4.联系电话及传真:23612977 联系人:刘 婕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下载:建设[2010]249号附件.doc)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注册 工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