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本机关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1.公开方式。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天津市政府网站(https://www.tj.gov.cn/)、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s://zfcxjs.tj.gov.cn/)、政务新媒体(政务微博账号:天津住建委,政务微信账号:天津住建)、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2.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名义发布以及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查阅场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市图书馆、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查阅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提出申请的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天津市政务网(https://www.tj.gov.cn/)、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s://zfcxjs.tj.gov.cn/)上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
(2)通过信函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2.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
(1)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应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二)申请的受理
受理机构: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邮政编码:300204
网上受理:https://zfcxjs.tj.gov.cn/xxgk_70/xzfxxgk/xysqgk/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3.答复的方式。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信息处理费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邮政编码:300204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28468016
传真号码:022-28468855
电子邮箱:szjwysqgk@tj.gov.cn(本电子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的受理”。)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