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随着我市建设发展局面的不断拓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中各类新情况不断涌现,61号令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范围需要地方立法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调整;招标人在招标阶段的行为还有待规范;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和投标人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较为突出;评标阶段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缺乏相应的制度监管,使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缺乏有力的制度支撑。这些不规范的招标投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致使建设工程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成为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之一。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营造一个竞争有序、阳光透明、廉洁运行的招标投标交易秩序。
二、哪些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几种招标组织形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建设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招标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项目被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工程,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六、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什么内容?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或者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或者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方法;
(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资格要求。
七、《规定》对否决性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单列。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与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八、《规定》对投标人参加投标有何规定?
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限制招投标处理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中投标。
九、招标人与投标人在何种情况下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内容;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三)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
(四)招标人授意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十、投标人之间在何种情况下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
(三)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十一、投标人在何种情况下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使用其他单位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
(二)投标时使用其他单位印章,或者由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非本单位人员;
(四)投标担保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但不是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但不是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十二、投标人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或者资格证书、印鉴参加投标;
(四)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的;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四)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一) 擅离职守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 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的;
(三) 接受授意不公正评标或者影响其他评标专家正常评标的;
(四)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五) 收受利害关系人好处为其提供便利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十五、可以作为无效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无效投标处理: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投标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四)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
(七)未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说明的;
(八)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控制价的;
(九)属于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规定无效情形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的行为。
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十六、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经有关部门确定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
(二)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招标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原承包单位没有改变且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规划阶段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涉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者扩初设计,不宜再进行设计招标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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