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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天津建设网/法规处 时间: 2015-02-12 09:08:00

一、为什么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移交接管管理?  

 

近年来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带来建管方式的深刻转变。建管分离后,有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出现迟迟不能顺利移交出去的问题。这不仅增加了建设单位的成本,还造成部分设施失养失管、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在此背景下,针对移交接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深层次问题,结合外省市管理经验,本市制定了《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以规范移交接管程序为切入点,强化城市基础设施设计、建设、养管各环节之间的相互配合、有效对接,为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我市哪些城市基础设施应当进行移交接管?  

 

《办法》主要针对因建管分离而发生的移交接管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应当适用《办法》。目前可以移交接管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一)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二)  公共交通场(站);(三)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及河道堤岸;(四)道路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五)公园、绿地、广场等。  

 

三、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工作原则和具体要求?  

 

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应当坚持相互衔接、协调统一、长效管理的原则。具体要求: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入建设管理阶段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邀请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与相关审查活动,听取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2、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应当向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告知建设单位相关注意事项。对因养护市场化等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的,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活动由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代替养护管理单位参加;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图交底、使用功能设计变更和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养护管理单位发现问题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听取。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并记录在案。  

 

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如何进行移交接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应当向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材料和地下管线的现状材料。移交材料齐全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在15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等工作。经核查可以移交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在5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移交接管协议中应当明确保修责任等相关内容,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养护管理单位自协议签订之日承担养护管理责任。  

 

五、如何保障养护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经费?  

 

城市基础设施办理养护管理备案手续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核定新接设施总量并报送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移交接管一个月前将新接设施总量和养护管理所需费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但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相关费用除外。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预算安排情况在签订移交接管合同后及时拨付养护管理费用,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移交接管工作中出现争议如何解决?  

 

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与此相对应,《办法》规定,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市容园林、交通港口、水务、市政公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工作。  

 

七、既有工程如何进行移交接管?  

 

《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续的,自《办法》施行后30日内,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有争议的,按照《办法》中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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