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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供热的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 天津建设网/供热办 时间: 2015-06-01 10:10:00

暂停用热有哪些处理方式?

串联系统,由供热单位采取拆除暖气片的方法处理;

单户分环系统,供热单位宜采取截断供回水管的方法,并将系统内水放净;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另有约定的,应在停热协议书中约定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停热处理时,用热户应当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或恢复用热措施。

 

 

为什么暂停供热要收取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20106月市人大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借鉴我国北方许多城市收取损耗补偿费的做法,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并后,印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暂停供热用热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二是,供热系统建设具有区域性,无论用热户是否用热,都要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用热户交纳的热费(或补偿费),这样才能保障供热设施的完好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发展。三是,现行供热成本中,包括按用热负荷占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应热量的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虑供热设施的折旧、维修以及建筑公共部分耗热,尽管与用热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关系,也须有这部分投入,其费用应由全体用热户分担。变动成本是指部分水、电、燃料等费用,用热户暂停供热后,只是减少了变动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维修、折旧等费用不会因某些用户暂停供热而减少。

 

 

 

什么情况下,新建房屋可以办理暂停供热?

对整楼、整门未售出或未交付使用的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可申请暂不供热,但供热设施保修期应从实施供热之日算起。

 

 

为什么新建房屋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

    规定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的目的是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进行热态检验,以免因供热设施质量问题导致不热或发生跑、冒、滴、漏等问题,给用热户造成损失。两个供热期后,经实际运行检验和验收合格后,用热户方可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两个供热期结束后,经实际运行检验和验收不合格的,保修期顺延至问题解决为止,至保修期结束后,方可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新建房屋两个供热期内不得暂停供热的依据是什么?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

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建公用【20101195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用热户暂停用热应签订停热协议书,其内容包括哪些?

申请暂停用热户到所属供热单位,与其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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