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背景图 头部背景图
今天是:2019年10月31日 星期三 农历十月初七
logo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怎样申请停止和恢复供热?收取多少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来源: 天津建设网/供热办 时间: 2015-06-10 10:15:00

 

怎样申请停止和恢复供热?收取多少费用?

 

答:用户申请停止或恢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停止和恢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季。

2)停止和恢复供热的范围应是单元整体,不允许部分停热。

3)用户必须在当年9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停、用热手续,逾期供热单位不再受理。

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用热户办理暂停或恢复用热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用热户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天津政务网 党政机关

返回首页|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徽标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2692号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徽标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26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