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背景图 头部背景图
今天是:2019年10月31日 星期三 农历十月初七
logo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温度测量有哪些规定?
来源: 天津建设网/供热办 时间: 2015-06-18 10:19:00

 

答: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以下简称测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每天8:00-21:00进行测温,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

(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示值允许误差(准确度)为±0.3,并且在测温时应出示检定证书。

(三)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1米的高度为测温点。

(四)测温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待房间温度稳定后开始测温,测温仪表示值稳定时结束测温。

(五)测温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员应距离测温点1米以上。

(六)对同一用热户测温,每天不超过两次。

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测温。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测温。

天津政务网 党政机关

返回首页|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1654号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徽标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1654号